中华中医药文化传承工程委员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中文名称:中华中医药文化传承工程委员会(组委会),
英文译名为:Chinese Medicine Cultures Inheritance Engineering Committee,缩写为CMCIEC。
第二条中华中医药文化传承工程委员会(组委会)。以下简称:中医会,2015年9月5日正式批准成立,2015年元月30日在北京召开成立大会。
第三条中医会是由中医药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共同发起组建而成,为中医药传承事业提供综合性服务。
第四条中医会的宗旨是:共举一面旗帜!共为中医奋斗!共做一件大事!共成一番事业!
第五条 中医会实行主席团管理体制,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六条 中医会所在地:北京市。
业务范围
第七条搭建合作交流服务平台。创新机制,整合优化资源,开拓业务渠道,编织信息网络,壮大帮扶实力,实现共赢共进,打造中医会品牌。
第八条搭建嫁转联姻服务平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当好商业经纪人,牵线搭桥,出谋划策,促进企业间深度融合和健康发展。
第九条搭建创新驱动服务平台。更新思想观念,制定相关规则,组织众创众投,强化创新力度,推动企业产业转型和产品升级。开展创新论坛,推广创新经验,宣传创新人物,营造创新氛围。
第十条搭建教育培训服务平台。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需要,有针对性的举办教育培训事业,建设实战实习基地,为中医药传承培养骨干力量。
第十一条搭建帮扶平台。紧紧围绕产业转型升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充分利用中医会的丰富资源,从文化、政策、项目、金融、企划、法律、人才等方面入手,搭建综合服务平台,促进会员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十二条搭建投融资服务平台。争取政府和政策支持,联合科研院所、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为企业走出国门,在国际市场上锻炼成长,建立综合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搭建会员企业精品营销平台。会员企业有许多优质产品。中医会将开设专项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整合各方资源,搭建线上与线下,国内与国际、零售与团购、城市与农村于一体的营销平台,为会员企业精品唱响全国,走向世界。
会 员
第十四条所有中医药相关的企业、机构和中医药爱好者,均可以申请加入,在中医会予以登记注册,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中医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申请加入中医会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具备合法注册的法人资质;
三、产品或项目具有特色。
第十七条加入中医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登记表》;
二、经审核批准;
三、签署批复文件,登记注册,颁发聘书、牌匾,正式加入中医会。
第十八条单位会员退出中医会程序:
向中医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予以退出,解除合作关系。
第十九条参加中医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中医会由主席团、专家顾问团、高级顾问团组成。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主席团由全体副主席组成,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其它重大事项;
四、审议各项规章制度;
五、执行主席团决议。
第二十二条 执行主席主持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主席团决议,做好运营管理工作;
二、根据成员的需求,组织开展各类服务活动;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
四、负责主席团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是中医会的专业领域智囊机构,聘请有权威、有经验、有影响力的中医药专家和健康专家学者担任。
第二十四条 高级顾问团。是中医会的智囊机构,聘请支持中医药事业,有权威、有经验、有影响力的社会各界德高望重的人士担任。
专家顾问团。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职责如下:
一、负责成员的管理;
二、协调内部机构;
三、对外交流合作;
四、承办日常行政事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机构。
中医会设立以下业务机构,开展各项具体业务。
1、传承办公室。由副主席单位组成,以本单位的项目和产品精耕细作,传承中医药事业。
2、影视中心。组织开展中医药的短视频、电视剧、网络剧、专题片、电影的制作、发行,以影视手段宣传、推广、传承中华中医药事业。
3.服务中心。中医会的综合业务。
4、会务部:组织中华中医药传承大会;专家顾问服务、高级顾问服务;协助各专业传承办公室组织会议。
5、业务部:中医岗位技术资格证书培训;中医药知识应用工具、小程序及商城开发应用等。
6、企划中心。由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联合有志于为会员企业解决企划咨询需求的专业机构共同组成。
7、项目中心。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为会员提供好项目申报运作的指导和服务。
8、金融服务。由相关业务部门联合有志于为中小企业解决投资融资需求的金融机构、银行、投资机构共同组成。
9、法律服务。由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联合有志于为中小企业法律问题保驾护航的律师、法律机构共同组成。
经费
第二十七条经费来源
自筹;服务费收入;会员企业捐赠;其它合法收入。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医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中医会成立之日起生效,二零二零年五月修订。